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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是買賣合同嗎?

(匿名) 2019-12-12 看房
商品房認購書是買賣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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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商品房認購書嚴格意義上說應該是預約合同,僅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可是很多購房者卻將這一認購書認定為買賣合同,那么商品房認購書到底是不是買賣合同呢?這一認購書又有哪些陷阱的存在呢?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中告訴您。

      一、商品房認購書是買賣合同嗎?

      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本約合同,它們是不一樣的,有一定的區別,具體為:

      (1)訂約時間不同

      預約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要物約束不同

      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本約不同

      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二、商品房認購書有哪些陷阱?

      (1)過早簽訂認購書,事後反悔均屬違約

      在購房過程中,很多消費者都必然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您對房子產生好感時,銷售人員會告訴你,好多人都看上了這套房,最好是先簽個《商品房認購書》,交點定金,把房子給定下來,如果後來消費者發現這個樓盤實在不適合,銷售人員會再次十分清晰地告知:根據《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您已經違約了,根據法律規定,當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還。

      (2)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一定要注意經銷商在“定金和訂金”上玩的花樣,主要是欺騙購房者,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處罰。收了“訂金”後遲遲不履行協議,以為錢“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據法律專家介紹,“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定金”是指當事人以定金形式擔保的債務不被履行時,對違約方在定金方面的處罰,如收取定金方毀約,應以當時實際收取定金的雙倍返還。

      “訂金”則屬於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如收取訂金不履行協議,支付方有權要求返還訂金款,因此購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簽訂認購書時,購房“定金”也有陷阱。

      (3)在認購書中約定“沒收”條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是這條規定沒有限制當事人之間的另外約定。

      因此,盡管在《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是“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訂金”、“誠意金”或是“預訂款”等概念,沒有約定“定金”,一旦開發商加人了“如果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之後巧日內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收誠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種金)不予退還”一類的條款,您所繳納的錢款同樣難以取回。

      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就是為了給雙方當事人一個緩沖的機會,讓彼此都在這一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購買或者是否賣給該購房者,但是在現實中卻有很多購房者將認購書看作是買賣合同,而且開發商也將其認定為合同。那么到底商品房認購書是否為買賣合同呢,認購書又會有哪些陷阱,這些問題最好咨詢專業的房產律師,因為如果不搞清楚這些問題,很有可能被開發商以合同名義索要違約金等。

    • 2019-12-12 14: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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