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房者來說,最激動人心的時刻就是開發商交房的那一刻,感覺苦盡甘來了。不過,各位購房者們可別高興的太早了,你們可知開發商交房時應盡的的義務有哪些嗎?這些都是作為業主的你們應有的福利,可別傻傻的不知道錯過了。
一、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房子的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子。也就是說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子是開發商的一大義務。
若開發商不能如期交付房子,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延期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二、向購房者出示合格驗收文件的義務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三書一證一表”齊全是樓房質量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權威認可的標記,是發展商交樓的必要條件。
“三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一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若不出示,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且開發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向購房者出示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義務
對於期房來說,實際交房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往往會有所誤差,此時,開發商就有向購房者出示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義務。若確實存在誤差面積,則需要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決定,而具體的物業費用也需要按照實測面積收取。
四、辦理入住手續並配合購房者查驗、接收房屋的義務
開發商應通知購房者辦理入住手續,並配合購房者及相關人員查驗、接收房屋。若查驗出現任何問題,開發商應請購房者填寫《返修單》,並組織相關人員返修,並將返修結果通知購房者。
綜上,若開發商滿足了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新建商品房的就應認定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則購房人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接收已購商品房。
如開發商未履行上述交房義務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條件,甚至可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購房人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或通過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解決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