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廣東建築房地產律師、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金綱表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除對房屋質量和權利提供保障外,還負有若幹提示告知義務,特別是對負面信息的披露。負面信息往往會影響合同的訂立,甚至直接決定雙方的交易。開發商如果真的隱瞞墓園情況,虛構修建地鐵的事實,那就涉嫌合同欺詐。
劉金綱建議,購房者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談判,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要求開發商與周邊墓園協商搬離等;其次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劉金綱提醒業主,要注意及時固定證據,如購房合同、開發商有關綠地的宣傳資料和口頭承諾等,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案例
2
宣傳“入讀名校” 結果學位落了空
學位和學區,是購房最看重的因素之一,也是很多樓盤的關鍵性賣點。被維權的樓盤,不少都是因為原本宣傳的“入讀名校”沒有落實,讓業主的希望落了空。
案例:去年4月,佛山一大型樓盤受到不少業主投訴。原來,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當月發布的《桂城2017年中小學入學方案》,該樓盤對應的學校變成“村辦”的疊窖二小和疊窖中學,這和當初售樓時宣傳的就近入讀名校(桂江小學或燈湖小學)有天壤之別。業主們如當頭一棒,紛紛表示不能接受。
該樓盤開發商向記者表示,當初宣傳單上寫的是樓盤附近有哪幾所學校,而不是說可以入讀某所學校。他還告訴記者,開發商目前也在幫業主盡量爭取桂江小學的學位,但今年業主的孩子可以入讀什麼學校,需要等4月教育部門的劃分才能最後確認。
律師說法:劉金綱表示,廣告是對整個樓盤的宣傳,並不說廣告的內容適用於樓盤中所有的戶型和單元,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對單元、樓層、朝向、戶型等做具體的了解。廣告中會有“俯瞰江景”、“毗鄰公園”、“周邊名校環繞”等定義較為模糊的宣傳。建議購房者不要只輕信廣告,應以實物為准,最好到現場查看。此外,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可以選擇將售樓人員的宣傳以及廣告中涉及的內容都寫到補充協議中去,比如銷售人員承諾的“帶學位”、“入讀名校”等。或者通過留存資料,甚至手機拍照等方式取證,以便於在產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
3
開發商賣車位 業主表示“太貴”
隨著私家車數量增多,由小區停車位衍生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小區車位權屬及收益歸屬問題,成了小區車位所有糾紛的症結所在。
案例:日前,白雲區一樓盤數百名業主在該樓盤售樓部投訴小區車位沒有固定月保、車位定價過高、臨停費用不合理,認為開發商是在逼著業主買車位。同時作為一個新小區,樓盤還存在人車不分流、停車位過窄等問題。有業主表示,開發商准備將地下車位出售,價格高達38萬元,甚至高出同小區別墅車位15萬元的價格。
該樓盤開發商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近期銷售的地下車位共800個,不過並非像業主所說的“高於別墅車位價格”。該負責人解釋稱,當初銷售別墅時就已經承諾買房送車位,由於需要價格備案,所以只是隨便擬了一個價格,並非真實的成交價。而洋房車位38萬元的價格,也是預售價,沒有包括折扣在內。對於業主所說的“沒有固定月保”的說法,上述負責人也表示不認可。他表示,4個月前業主收樓後,地下車位都是免費供業主使用,如今賣車位也是正常的銷售環節。如果業主不想買車位,室外仍有月保位可以停車。
律師說法: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汪翌表示,車位、車庫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設施,與業主生活密切相關。但目前地下車庫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與商品房的買賣相對分離。故在小區業主入住後,常因車位的售賣和使用問題與開發商發生糾紛。
對於本案中出現的38萬元車位,汪翌認為,從業主角度來說,要求開發商降低車庫價格,開放月保車位的主張具有合理性。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有關規定,車位、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過高的車庫價格不利於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同時將加劇車位外流,引發“炒車位”的不良現象。另一方面,小區車位已成為購房者選擇購房的重要因素,車位在購房時並未計入房屋價格,入住後過高的車位價格是一種變相的房屋漲價,加重了買房者的負擔。
除了車位價格外,對於業主們反映的小區內未進行人車分流的問題,汪翌也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應當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規劃小區道路的人車分流,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
機智的你,當然不能容忍白花花的銀子就這樣被套路了。那麼,房掌櫃帶你破解開發商八大賣房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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